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同时适当调整电力价格,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就各方面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方面负责人。 一、为什么要对电煤价格实行调控? 答:稳定价格总水平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货币、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搞活流通、加强监管、安定民生,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已连续三个月回落,但煤炭价格仍然保持了上涨偏快的势头。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监测,反映市场煤炭价格走势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11月23日为每吨850元,比年初上涨74元,涨幅为9.5%。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也是火电行业的主要原材料。电煤价格较快上涨,使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经营困难加剧,购煤发电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电出力下降,电力供应紧张。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健康发展,保障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应,有必要加强调控,稳定电煤价格。 二、这次电煤价格调控的主要措施有那些? 答:这次电煤价格调控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上涨幅度。对纳入国家跨省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产煤省(区、市)自产自用的电煤,允许2012年合同价格适当上浮,但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 二是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从2012年1月1日起,要求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京唐港、国投京唐港、曹妃甸港、营口港、锦州港和大连港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相应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三是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在控制电煤价格过快上涨的同时,国家还将清理各地针对煤炭征收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降低煤炭企业经营成本。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对煤炭征收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不得高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每吨23元),并不得区分省内外用煤按不同标准征收。已依法设立的基金、收费项目征收标准合计低于每吨23元的,不得提高;没有设立的不得设立。 三、这次电煤价格调控措施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采取相关调控措施,是依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煤炭市场供求状况、煤炭价格变动对火电企业发电成本影响、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后实施的。相关措施已反复征求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主产省的意见,并取得了相关方面的支持。 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主要是考虑目前合同电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较多,允许合同电煤价格在一定幅度内上涨,有利于适当缩小合同煤与市场煤的价差,调动煤炭企业保障合同煤供应的积极性。 将主要港口市场电煤平仓价格控制在每吨800元左右,直达运输市场电煤价格控制在不高于今年4月份的水平,能够保障煤炭企业仍然获得较好利润,不会影响市场供应。 各地针对煤炭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较多、标准较高。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既有利于促进煤炭市场顺畅流通,也有利于帮助煤炭企业缓解经营压力,更好地执行电煤价格调控政策。 四、如何保障电煤价格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答:这次国家采取的电煤价格调控措施,是在保障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获得较好收益,不影响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实施的,这是保障电煤价格调控措施取得预期效果的基础。同时,国家还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增加市场供应。国家有关部门将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加强铁路运力调配,优先保障电煤运输,尤其是长期合同电煤的运输;加快煤炭产地向消费地的铁路建设,着力消除铁路运力瓶颈制约。 二是加强运行情况监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制订了工作方案,将通过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联合督查等形式,对实施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进行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政策,擅自涨价、变相涨价等行为。对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五、什么时候取消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答:这次实行的电煤临时价格干预,主要目的是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保持煤炭市场价格稳定,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调发展。当煤炭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趋于稳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及时公告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六、既然已经对电煤价格进行了干预,为什么还要调整电价? 答:今年以来,我国电力供应增长较快,但部分地区电力供应依然偏紧,主要集中在华东、华中和南方电网等省市,有的电力供应缺口达25%以上。主要原因是高耗能行业用电增长较快。今年1-9月,我国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11.95%。其中,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和电解铝用电量同比分别增长16%、15.8%、13.9%、13.7%、12.6%和11.9%。部分高耗能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用电增速超过15%。适当调整电价,对抑制高耗能行业不合理电力需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缓解前期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企业成本增支压力,促进煤炭、电力两大行业协调稳定发展,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火电企业80%的发电成本是煤炭,煤炭价格上涨直接影响发电企业成本增加。在调整电价的同时,如果不适当控制电煤价格上涨偏快的势头,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发电企业成本继续快速上升,重新陷入经营困难,甚至造成煤、电价格轮番涨价,影响下游各行各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七、为什么要在电价中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 答: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出常规能源发电价格部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摊。据此,自2006年开始,国家在销售电价中开征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4厘钱,每年征收金额100亿元左右。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迅猛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已入不敷出。2010年度,缺口20亿元左右;2011年缺口100亿元左右。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需求还会进一步增加。因此,本次电价调整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至0.8分钱。 八、为什么要出台鼓励火电厂脱硝改造的电价补偿措施? 答:按照国家节能减排工作总体部署,“十二五”期间,我国要完成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10%的目标。2011年9月,国家环保部发布了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幅提高火电厂污染物排放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史上最严”标准。据预测,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实施后,到2015年,火电烟气脱硝容量将达到7.2亿千瓦,需要上千亿的脱硝投资和大量的运行费用。但目前火电企业因电煤价格持续上涨,行业大面积亏损,生产经营困难,环保排放标准的提高所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成本将难以消化。为了提高火电企业脱硝的积极性,此次出台脱硝电价补偿政策,对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电厂,每千瓦时加价0.8分钱,以弥补脱硝成本增支。 九、此次居民阶梯电价方案与2010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案相比,作了哪些调整? 答:2010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对原公布的方案做了多次修改,并进一步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消费者协会、普通居民的意见,使方案更加完善,更加切合居民用电实际。具体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将第一档电价改为近期保持基本稳定,保障80%的居民户电价不作调整。二是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设置每户每月10度或15度的免费电量,减少电价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三是提高分档电量标准,将第一档电量扩大到覆盖80%的居民家庭,第二档扩大到覆盖95%的居民家庭。四是拉大各档价差。第一档电价基本不作调整,第二档电价适当提高,第三档电价提高幅度大一些,从而使用电量较少居民家庭少负担电费,由用电量较多的居民家庭多负担电费。 十、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后,还能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答:阶梯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并不矛盾,可以并行。二者都是重要的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居民阶梯电价主要是鼓励电力用户节约用电;峰谷分时电价主要是鼓励电力用户在高峰时少用电,在低谷时多用电,削峰填谷,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浙江省在实行居民阶梯电价的同时,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制度,效果较好。在此次下发的居民阶梯电价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实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并要求各地制定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在实行阶梯电价的同时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可由居民自行选择。 十一、按照目前的阶梯电价方案,对居民电费支出有何影响? 答:此次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价约3分钱,如按此标准调整居民电价,所有居民家庭电费支出都将增加,但如果实行阶梯电价,用电量不同的居民用户用电负担有所差异。 假如某城市实施的居民阶梯电价方案是:第一档电量为150度以内,不提价;第二档电量为150-270度,每度电加价5分钱;第三档电量为270度以上,每度电加价0.3元。那么,不同用电量居民电费变化情况为: 若某家庭月用电量为150度,不实行阶梯电价时,每度电平均提高3分钱,每月电费将增加4.5元;若执行阶梯电价,则电费不增加。 若某家庭月用电量为270度,不实行阶梯电价时,每度电平均提高3分钱,每月电费将增加8.1元;若执行阶梯电价,只对150度到270度之间每度电提高5分钱,电费增加6元,相对减少电费2.1元。 若某家庭月用电量为350度,不实行阶梯电价时,每度电平均提高3分钱,每月电费将增加10.5元;若执行阶梯电价,对150度到270度之间每度电提高5分钱、270度到350度之间每度电提高3毛钱,电费增加30元,相对增加电费19.5元。 可见,与电价普调相比,实行阶梯电价后,月用电量在第一档以内的居民家庭,电费支出相对减少;月用电量超过一定数量后,用电量越多,增加电费相对越多。 此外,由于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月10度或者15度免费电量,每年每户还可减少电费支出60元至90元。 十二:电价调整后,会不会推动相关产品的价格上涨? 答: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的主要能源,其价格变动会对用电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和居民生活费用产生一定影响。这一次电价调整,我委制订了相应工作方案,防止推动相关产品价格上涨。具体来说,对实行政府管理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不会单独因电价提高而调整价格。对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主要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在供求格局宽松、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成本增支因素很难传导到价格上。对于用电量较大的高耗能行业,会有较大成本压力,但受供求关系影响价格难以大幅上涨,从而对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将起到抑制作用。对居民生活用电,由于试行了阶梯价格制度,大多数居民户电价能够保持稳定。在价格监管措施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哄抬价格、搭车涨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总的看,在国家采取的综合性措施作用下,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势头已得到初步遏制,月度同比价格涨幅逐步回落,电价调整不会改变这个大的趋势。(信息来源:政策研究室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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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煤炭和电力价格调控措施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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