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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4 来源:立博平台,立博官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8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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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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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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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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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定额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建设中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本办法中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主要包括水电、风电和潮汐发电工程等。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可再生能源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

(二)组织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体系及工作计划;

(三)批准颁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与编制办法;

(四)批准颁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指标、概算定额和费用标准;

(五)监督检查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有关工作;

(六)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统一要求负责监督和协调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在本省(区、市)的执行。

第六条? 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组建可再生能源(水电、风电、潮汐发电)定额站,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定额和造价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编制办法;

(三)组织编制、修订、管理和解释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等;

(四)收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信息,测算和发布工程价格指数和相关标准;

(五)负责专业工程造价软件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建立工程造价管理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服务;

(六)协助监督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建设中定额和造价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协助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负责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八)承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应当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和机构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在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制订与修订以及管理工作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各专业定额及费用标准的编制、修订,应当按照起草、送审、报批和颁发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各专业定额及费用标准颁发后,应送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建设中的应用,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修订各类造价管理规定、专业定额及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收取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定额标准的出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应当由国家正式出版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工程造价专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