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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CRESP)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4 来源:立博平台,立博官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CRESP)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61661号)

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为了加强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的管理,管好用好全球环境基金(GEF)赠款资金,现制定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CRESP)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CRESP)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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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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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CRESP)管理办法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的管理,管好用好全球环境基金(GEF)赠款资金,根据与财政部签订的执行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项目,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提供赠款支持、委托世界银行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开发、技术进步和投资的赠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项目任务的技术支持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示范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及申请使用项目资金等单位。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与世界银行协商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和沟通项目实施的有关情况;

(二)指派国家项目主任和项目协调人;

(三)确定项目技术支持单位,批准项目办组建方案;

(四)组织编制和批准项目实施方案,对外提交或授权项目办对外提交项目建议书;

(五)组织、协调、监督项目实施;

(六)审查批准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七)审查批准项目目标、内容、进度、示范工程选点等重大问题。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执行与管理中与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重大事项的协商;

(二)负责管理项目的专用帐户,对赠款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三)参与项目内容设计、资金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四)负责对项目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进行审查批准。

第六条? 技术支持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负责具体组建和管理项目办公室;

(二)预审项目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订项目重大事项的解决方案。

第七条? 项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协调项目的实施;

(三)管理项目专用帐户和财务;

(四)监督管理子合同项目,审查子合同项目财务计划;

(五)负责对赠款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和移交工作;

(六)负责提出赠款节余资金或需调整资金的使用方案;

(七)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半年和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八)随时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承担项目日常事务管理和对内对外联系。

第八条? 项目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向项目办提交示范省级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示范省级项目实施;

(三)监督管理示范省级合同项目,审查示范省级合同项目财务计划。

第三章? 项目子合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子合同承担单位的确定由项目办按照项目内容要求和世界银行及国内有关规定编制标书,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十条? 项目办与子合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合作协议或合同中对子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办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办妥善保存子合同项目合同,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子合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第四章? 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及世界银行的有关规定,项目办要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做到法律手续完备,档案齐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按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和世界银行的审查以及国内审计部门审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度对项目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办在技术支持单位的支持下,按照项目文件规定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预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办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提交项目财务计划和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项目办管理费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决算)。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在一家世界银行认可的银行开设美元专用账户,用于项目赠款的支付。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提款签字人,授权项目管理办公室办理项目的提款报账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在向项目外方执行单位提供前,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以赠款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国外赠款项目下形成的资产加强管理的通知》(财国际〔20045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国际赠款购买的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台帐管理,设备使用单位应向项目办提交年度设备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更新、淘汰项目设备,应由项目办列出清单,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备清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时,所有设备应当造册,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项目办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支持单位根据项目文件提出项目办组建方案,推荐、选派、招聘项目办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项目办主要管理人员(执行主任、执行副主任、财务会计)的任免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由技术支持单位指派一名负责人出任项目执行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技术支持单位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负责项目办的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办建立日常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办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加强日常业务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文秘档案、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外事管理、安全保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办负责处理所有国际来函、来电、传真等,并对所有项目资料、项目文件、来往信函登记、翻译、存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由于违反本规定所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