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力监管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家投资开发公司、三峡总公司: 为充分发挥现有电力设施潜力,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跨地区(跨区跨省)电能交易,调剂余缺,提高电力工业整体效率,保障电力供应,在征求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主要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了《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不断总结经验,以便不断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工作,完善《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
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一)为促进跨地区(跨区跨省)电能交易,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发挥发、输电设施的能力,优化电力调度,降低电力工业整体建设成本,提高电力工业效率,保障电力供应,推进电力市场机制的建立,发挥市场在配置电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交易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跨地区电能交易以市场为导向,以最大限度调剂余缺、满足电力需求为目标,以电网安全为基础,以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结合电力资源情况和各地区负荷特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破除省间壁垒,发展区域电力市场,实现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跨地区的电能交易行为。国家明确开展区域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相关的跨地区电能交易应首先遵从该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跨地区电能交易的调度规则应执行国家电监会《跨区跨省电力优化调度暂行规则》(电监输电〔2003〕20号)。 二、交易种类 (四)根据交易实现过程的不同,电能交易合同可分为计划交易合同和临时交易合同。计划交易是指由交易主体根据可预见的电能供应和需求情况,有计划地按照正常交易程序达成的电能交易。临时交易是指一般由交易双方事先授权电网企业(调度机构)根据较短时间内电网的供需情况和电网调剂余缺、错峰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未纳入计划交易,随时发生的电能交易。 (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长短和实现的过程,跨地区电能交易合同可分为长期交易合同、短期交易合同和授权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供需情况进行电能调剂的协议。长期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基于未来较长时段电能(电力电量)供需预计,合同期为1年及以上的电能交易;短期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基于短期电能供需预计,合同期为季度、月度的电能交易;电能调剂授权协议是指授权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日或小时的供需情况实施的电能交易。 (六)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可根据所属电网的特点,具体制定交易种类的划分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备案。 (七)跨地区电能交易按照交易对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电量交易、容量交易和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电量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电量为对象的交易。容量交易指交易双方以发电设备可用容量为对象的交易。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是指出现可能导致事故的明显征兆和已经发生事故时,以电能为对象的交易。 (八)事故的定义以及事故后交易时间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或依参与交易各方的共同约定。 三、交易主体及职责 (九)参与跨地区电能及相关服务交易的主体分为送电、输电和受电三方。其中送电方为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厂和组织本地区多家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厂集中外送的电网企业。输电方为国家电网公司(含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受电方为区域电网公司或具备法人资格的省级电网企业。 (十)除目前已实施跨地区送电的发电机组可继续跨区送电外,现阶段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机组应主要是水电机组、单机为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或核电机组。 (十一)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组织跨区域电能交易;南方电网公司和各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 (十二)送电方负责组织落实电能资源,受电方负责落实电能销售市场,输电方负责输电通道畅通。各电网企业所负责的输电、受电和送电范围按各电网企业的电网覆盖范围划定。 (十三)国家电网公司(含各区域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应负责及时汇总跨地区电能交易情况,并定期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电监会,随时向交易主体发布不同地区电能供需信息以及交易结果,为跨地区电能交易创造条件。省级电网企业应向有关省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告跨省电能交易情况。 (十四)各有关电网企业应及时公开电网输送能力。国家电网公司(含各区域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须每年将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主要跨地区输电线路及指定输电线路所完成的实际最大输电电力和电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对未能达到设计能力的,要做原因分析和情况说明。省级电网企业应向有关省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主要跨省输电线路的有关情况。 四、交易方式和内容 (十五)交易主体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跨地区电能交易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 (十六)拥有可跨地区送电发电机组的发电企业和送端电网企业均可与受端电网企业直接进行电能交易。 (十七)在所有电能交易发生之前,送端和受端电网企业应签订联网协议,界定双方在跨地区电能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企业在电能交易前,应与送端电网企业签订入网协议,明确输电能力、输电价格、输电损耗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已签有联网协议和入网协议,并仍在规定有效期内的,可经必要的修改补充后,继续执行。 (十八)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企业与受端电网企业直接签订的电能交易合同,双方对提请和跟踪安全校核责任没有约定的,应由受端电网承担,但交易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九)安全校核申请应在实际送电或机组实施备用之前48小时送达相关电网企业。对于交易合同中电能超出输电能力的,有关电网企业有权拒绝输送电能的超出部分,并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24小时内通知交易双方。逾期未通知的,视同接受,并由相关的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调度安全校核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会同南方电网公司编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电监会核准后发布。 (二十)对于临时电能交易,交易主体可事先签订送、受电原则协议。在出现交易时机时,相应的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授权或通过快捷方式(如传真和录音电话等)与送、受电方确认交易的电量、电价和输电时间等必要送电条件,并组织实施。完成实际送电后,参与交易各方按照双方确认的电量和电价以及原则协议的规定结算。 (二十一)对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可先送电,后补签合同,但其价格等主要合同条款如果事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本意见第(三十六)条执行。 (二十二)长期交易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段内分时电量、最大输电能力、分时送受电曲线、送电价格、输电价格、受电价格、关口计量点、损耗补偿、结算方式、合同变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十三)交易合同或协议应参照国家电监会组织编制的示范合同格式。 (二十四)容量交易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可用容量、最大输电能力、机组备用状态参数(冷、热、运行)、价格、计量、结算方式、合同变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十五)为执行国家发展规划和维护经济运行安全而需要特别安排的跨地区电能交易,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交易主体,安排电能交易,协调交易中的有关问题。指定的交易主体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签定电能交易合同。 (二十六)对符合我国一次能源流向,具备交易条件并存在交易潜力的,各有关电网企业应积极组织交易合同的达成和交易的实施。经各方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相关各方应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进行协调。 五、交易价格 1、跨地区电能交易价格 (二十七)跨地区电能交易的受电价格由送电价格、输电价格和输电损耗构成。 (二十八)由国家明确送电价格、受电价格的,应遵照执行;其他交易的送电、受电价格,由送受双方参考送端电网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平均购电电价、销售电价协商确定。凡已纳入电力市场交易范围的,应通过市场竞价,形成送、受电价格。 (二十九)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可对送受电实行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价格水平可在不超过送、受双方约定价格上下70%的幅度内,按送、受电方联动的原则浮动。 (三十)临时交易的送电价格应按照上述原则,按事先签订的调度授权协议确定。 (三十一)跨地区输电价格,由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核批后向交易主体公布。尚未明确输电价格的,有关电网企业应抓紧上报,在国家批复前,可暂由输电方与送、受电方按照有利于跨地区电能交易的原则,协商确定输电价格,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三十二)由送端电网企业组织电能外送的,送端电网的输电费用按上述原则确定,并可计入输电价格。 (三十三)所有输电价格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且相关电网企业应及时向各交易主体公开,以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 (三十四)输电损耗为输电损耗率与送电价格之乘积。输电损耗率应经过国家电监会核准并公布。未经核准的,可以前三年同期同电压等级线路的平均输电损耗为基础,暂由送、输、受三方协商确定,并向各交易主体公布。超出或低于核定标准的输电损益由电网企业承受。 2、容量交易价格 (三十五)电网备用容量交易价格为包含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的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根据发电容量提供方的平均单位容量固定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参考容量市场的需求情况确定。电量电价根据容量提供方单位变动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3、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电价 (三十六)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实行月度双方支援电量互抵,互抵后净送电量的送电价格按照不高于送电方所在电网事故前一个月内最高购电电价的原则确定;为发挥跨地区互联电网的事故支援作用,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免收输电费用。 (三十七)跨地区电能交易不缴纳政府征收的各项基金和附加。 六、交易合同的履行 (三十八)在履行交易合同或协议的过程中,电力调度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对各投资主体的发电企业都应一视同仁。参与跨地区电能交易的各方均应服从电力统一调度,遵守电力调度规章制度。 (三十九)各电网企业应采取措施,促进电能交易,严格执行合同或协议,并充分发挥电网资源潜力,提高发电资产利用效率,不断优化电力调度。 (四十)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有关政策的要求,调度电网覆盖范围内各类发电机组上网发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水电机组所发电量。火电机组中,鼓励高效、环保的大型火电机组多发电,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发电机组上网发电。 (四十一)为避免发生跨地区输电线路拥堵,有关电网企业应在首先遵从上述调度原则的前提下,按照计划交易优先临时交易、长期交易优先短期交易的原则进行合理调度,不得歧视直接与受端电网企业签订送电合同的发电企业。 (四十二)电网企业保留的发电资产应充分发挥其调频和调峰作用,其发电利用小时数不应高于其他同类发电厂的同期平均利用小时数。 (四十三)交易主体如果需要撤销、变更或终止交易合同或协议内容的,须经协商一致。撤销、变更或终止电能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交易双方须及时书面通知有关电网企业。 (四十四)电网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发电企业和其他电网企业的电费。 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四十五)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电网企业客观预测和及时公开电力供需情况,以最大限度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为目的,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国家电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跨地区电能交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六)国家电监会负责监督跨地区电能交易情况,严格监管电网企业电能交易输电价格的执行情况,对交易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解决跨地区电能交易纠纷,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八、附则 (四十七)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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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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